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