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