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 通緝(方法)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