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 通緝(通緝書)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2.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