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 通緝(通緝書)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2.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