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名詞解釋 列印 Email 和誘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40條第1項及第2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係指未違反被誘人的意願,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依引誘的對象又可區分為和誘「未成年人」、和誘「有配偶的人」兩種情形。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