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4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1.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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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交通違規之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應予分離認定,非必「行政違規行為即有 過失」,應考量「違規是否為肇事原因」,意即違規行為與肇事是否有因 果關係,方得據為認定過失之據,不得單純以行為人未考領適當之駕駛執 照即論以有過失。經查,證人蘇○○證稱被告平日會從家裡駕車到田裡, 兩地開來開去,被告亦自承其駕駛車號 82XX-JK 號自小貨車已十幾年, 從未發生車禍,是認被告雖未領有駕駛執照,然其具相當之駕駛能力,故 未曾發生車禍,而其配偶亦放心由其駕車。故認本件肇事發生,有合理懷 疑係因被告突發顱內出血,致影響其執行力,無法執行左打方向盤或腳踏 煞車之動作,或是延緩其執行該等動作之能力,而在被告突發顱內出血之 情形下,如被告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其仍將因無能力注意而無法避免 本次肇事,反之若於無此突發顱內出血之情形下,因被告之無照駕駛行為 ,並不必然皆發生肇事之結果,故認被告之無照駕駛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 生,不存在相當之因果關係。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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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疏虞過失,與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未必故意,兩者( 在英美法上,合稱為「不注意」)似同而實異,其共通之點,乃對於結果 之發生,均有預見可能,相異之處,在於前者自信其手藝技術之可恃,而 確信其結果之不發生,故無使其結果發生之意念,但必定會有結果之發生 ,此乃因過失問題之所由生,皆以結果之發生為犯罪之成立要件;後者, 其結果之發生與否,雖未可必,而無不發生之確信,然其發生並不違背行 為人之本意,即不能謂無使其結果發生之意欲,至於結果是否發生,則非 所問,蓋故意係與行為結合,非與行為之結果連結。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 之未必故意,或主觀上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必 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 能發現真實,當無所謂必以有構成犯罪事實(結果)之發生為前提,然後 方能本此事實以判斷行為人究為故意抑為過失,尤無得以推論未必故意不 能成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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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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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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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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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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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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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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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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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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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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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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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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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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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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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即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 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至於過失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 意之可能,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 立過失犯之同時犯,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 連續犯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而 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言。至於過失犯,並無犯罪之故意,不 發生連續犯之問題,自無連續犯之適用;即連續過失行為,因行為人在 主觀上並無此數個行為之概括預見,非基於一個犯罪之決意而為一次規 範意識之違反;因之,在實質上,縱連續數個過失行為,因行為人主觀 上乃係為多次規範意識之違反,故在責任評價上,應依數罪併罰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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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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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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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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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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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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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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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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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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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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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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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勞工安全衛生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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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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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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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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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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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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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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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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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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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正當防衛權之作用,在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 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與犯罪之是否既遂不盡相 同,亦與犯罪狀態之繼續有別,其犯罪行為雖已完畢,惟其侵害狀態尚在 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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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 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本件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廖名裕 僅有一應設置完整覆蓋之必要安全設備而未設置之消極行為,並無二個以 上之行為,應無成立牽連犯之餘地,原判決理由竟謂廖名裕所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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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有過失為要件。 而刑法上之過失須合於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要件,亦即行為人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始足構成。本件原判決論處被告過失致人於死 罪刑,但於事實並無被告有如何過失之認定,而於理由說明被告手推被害 人跌倒致死,合於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要件,致其理由失所依據,自有 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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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過失行為之態樣,前者係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並無預見,後者則為預見其發生而確 信其不發生,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致發生,疏於防 虞,終於發生,二者態樣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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