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9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1.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 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現行刑法第 5 條第 8 款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5 條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95 年 7 月 1 日生效前,於第 6 款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鴉片罪」者,亦適 用中華民國刑法。所謂「鴉片罪」,乃刑法第 20 章(即刑法第 256 條 至 265 條)所指各罪,包含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之販賣海洛因罪在 內,是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於刑法上開規定修正前後均 適用刑法規定,先此敘明。又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 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刑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行為」,自包含具有高低度階段關 係之自然概念上數行為在內,縱因我國與外國法制不同,就犯罪之處罰起 點(即著手或陰謀)、構成要件等容有歧異,例如美國聯邦刑法典( U.S.Criminal Code) 就毒品犯罪於第 21 章第 846 條訂有共同陰謀罪 (conspiracy、通謀罪)之處罰,即為我國所無,然共同陰謀販賣海洛因 如與本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存有高低度階段關係,猶仍屬同一行 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係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並非規定「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其規範「偵查中自白」之重點,要係在於【偵查中自白必須在 檢察官偵查終結前為之】,以節省偵查犯罪人力資源之浪費,重在自白之 起迄時點,而非在何公務員(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前 所為,苟被告在偵查終結前自白,應均屬「偵查中自白」。因此,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之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 行前,在他人案件法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不利於己之證述(對被告 自己而言則屬自白或稱供述),雖係在偵查機關實施偵查之前,但就其自 白時間點而言,仍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起訴繫屬法院前)所為,有助於 其所涉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相符,解釋上仍應認屬「偵查中之自白」,以符增 定本條項所採行寬厚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販賣毒品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販賣毒品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維護司法權之完整,不受外國政府干涉,係國家對外主權獨立之重要表徵 ,對內實現憲法第八十條所揭櫫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精神,則為司法獨立 之核心事項,就刑事審判而言,乃審斷有無以刑罰制裁之必要,特重實體 之真實發現與直接審理,要與民事訴訟屬私法上解決私權爭議,而採絕對 當事人進行及證據處分主義,二者性質有別,亦與國與國間之平等互惠原 則無關,故外國法院之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之獨立審判。我國人 民就同一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後,我國刑事法院依刑法第九條前段規定 ,適用我國刑法及相關之法律予以審判、處斷時,該外國法院之裁判書, 因係外國法官依據外國法律裁判、製作,既非我國公務員所作成,亦非一 般業務人員基於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是就其作成之情況以 觀,祇用於證明被告已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之待證事實時,固得認其證據 適格;但就證明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否時,既係外國法官依外國法律審 判、製作,應不具證據能力。從而,上揭刑事被告自白以外之補強證據, 倘未經蒐集存在於我國案卷,無從顯出於我國審理事實法院之審判庭,我 國法院自不得逕以外國法院之裁判書,資為被告在我國自白犯罪之補強證 據,否則無異受外國裁判所拘束,與我國法權自主及法官審判獨立之精神 顯相違背。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肅清煙毒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煙毒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煙毒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國幣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本案之同一行為,業經韓國漢城高等法院判處上訴人罪刑確定,而上訴人 攜運之金塊,僅貳公兩餘,其所圖之利益不多,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依刑 法第九條規定雖仍得依法處斷;但上訴人果在韓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 行者,依同條但書之規定,是否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亦待審酌 。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