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 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要件。而 本罪規範之目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 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 之破壞方式為何,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 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故所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解釋上應非 限於刪除「他人電腦原本存在之電磁紀錄」,倘若行為人以惡意程式植入 第三人之電腦,該惡意程式即成為第三人(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行為 人事後刪除該惡意程式,已足以損害該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亦符合刪除「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裁判案由:
收受贓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