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1.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 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要件。而 本罪規範之目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 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 之破壞方式為何,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 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故所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解釋上應非 限於刪除「他人電腦原本存在之電磁紀錄」,倘若行為人以惡意程式植入 第三人之電腦,該惡意程式即成為第三人(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行為 人事後刪除該惡意程式,已足以損害該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亦符合刪除「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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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315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無故開拆或隱匿之 客體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若非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縱未 徵得所有人同意而任意開拆、隱匿或其他方式為之,亦無法以妨害秘密罪 相繩。電子郵件屬電磁紀錄,為準文書,因「封緘」行為在性質上係以排 除他人任意拆閱的方式宣示其應秘密的屬性,就電子郵件在使用上可認為 「封緘」者,應係電子郵件透過帳號及密碼設定之方式來保護電子郵件之 秘密內容,而電子郵件之開拆封緘行為,則是非法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 ,至於進入電腦後的點閱行為,只等同於一般未封緘文書信件的啟閱而已 ,並非開拆封緘的行為;又按「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處 罰規定,列為刑法第 315 條條文後段,觀諸其立法理由,係因應實際需 要,並得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是必須係以利用電子科學儀 器窺視文書始屬於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犯行。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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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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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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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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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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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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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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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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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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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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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因竊盜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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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竊盜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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