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344-1條 加重重利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第344-1條 加重重利罪 1.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