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334條 海盜結合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第334條 海盜結合罪 1.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2.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