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319條
妨害秘密罪之告訴乃論


1.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誣告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 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 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公務 員圖利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法 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 ,而非私人權益。個人不得對公務員圖利罪提起自訴,不因其究應適用普 通刑法或特別刑法處斷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