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318-1條 洩密之處罰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318-1條 洩密之處罰 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1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