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8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


1.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就其性質而論,直接受害者係國家。至個 人受害,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 關係,故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誣告罪,並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煙毒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謂侵入住宅,或不法滯留罪,本應以其有住宅、建築 物等之監督權者為被害法益,自非有住宅、建築物監督權人依法告訴,不 得遽予論罪。本件原確定判決係認定被告對陳○娟恐嚇稱:「要給你好看 」,使陳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補習班之管理人王○圳至現場處理 ,被告見王清圳到場才悻然離去,但仍逗留於該補習班之騎樓下,經陳○ 娟、王○圳提出告訴等情。非常上訴意旨並未引用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王○ 圳為該補習班之管理人,即該建築物之監督權人之事實為基礎,竟自行認 定陳○娟為被告不法滯留罪之被害人之事實為基礎指摘原確定判決違背法 令,其所指摘者既與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不相符合,非常上訴審殊無 從進行調查其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即屬無從 判斷,因之,以調查此項非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前提之非常上訴, 自難認為有理 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