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300條 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300條 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