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罪


1.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而非可供軍用之仿製轉輪手槍一支 及子彈五發,以剝奪被害人鄭秋池行動自由約四小時,已成立刑法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之 罪,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處斷。嗣上訴人等 又另行起意,持上開槍彈,強取被害人之勞力士手錶一只,自不應就其持 有之繼續行為,更論以非法持有槍彈罪。原判決以上訴人等非法持有槍彈 罪,與盜匪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盜匪罪處斷,尤屬可 議。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擄掠人為奴,或擄掠人賣與他人為奴,如係意圖營利,應視被掠人年齡、 性別及有無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 項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處斷,如並非圖利而被掠人為未滿二十歲之男 女,且有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處 斷。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使被害 人喪失意思行動自由,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與使為奴隸無異,而不拘於 奴隸之名 。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稱之承辦檢察官,並不限於原起訴或蒞庭之檢察 官,凡於送達時依法令有收領及受理該項送達文書之職掌者,均包括在內 。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潘○○梅係被害人潘○枝之母對被害人乃因親屬關係,屬於服從自 己監督之人,竟意圖營利,將之押入私娼館,約定為期兩年,而收受林○ 對交付之新台幣五萬元,如果不虛,此項行為,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之罪,且該罪又非告訴乃論,而檢察官復已將此項犯罪事實起訴在案 ,原第一審判決未依此論處,自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