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1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1.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墮胎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朱○珠有付醫藥費新台幣三千四百元如果無訛 ,其為朱女墮胎之目的,似在營利,營利既為墮胎之目的,二者即有密不 可分之關係,互為全部犯罪事實之一部,茲檢察官既就墮胎之犯罪事實提 起公訴,其效力即應及於全部亦即營利部分。
 
裁判案由:
傷害人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墮胎致死罪,以加害人有使懷胎婦女墮胎之 故意為必要。如無此故意,僅因毆傷懷胎婦女之結果,致其胎兒墮落,該 婦女且因之而死亡者,即與該罪應具之要件不符。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