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0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1.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惟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法定本刑則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兩相比較,自以 前者法定刑為重(參照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應從較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方為適法,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擬 ,其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楊○信僅中○醫藥學院藥劑系畢業,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私自 開設婦產科醫院,又僱用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廖○雀執行醫療業務且為 人墮胎,二人顯有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在先,且一人執行醫療業務,一人 負責醫院行政業務,互有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均犯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罪,二罪之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