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89條
加工墮胎罪


1.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墮胎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朱○珠有付醫藥費新台幣三千四百元如果無訛 ,其為朱女墮胎之目的,似在營利,營利既為墮胎之目的,二者即有密不 可分之關係,互為全部犯罪事實之一部,茲檢察官既就墮胎之犯罪事實提 起公訴,其效力即應及於全部亦即營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