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263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263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 1.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