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57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
1.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3.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 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現行刑法第 5 條第 8 款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5 條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95 年 7 月 1 日生效前,於第 6 款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鴉片罪」者,亦適 用中華民國刑法。所謂「鴉片罪」,乃刑法第 20 章(即刑法第 256 條 至 265 條)所指各罪,包含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之販賣海洛因罪在 內,是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於刑法上開規定修正前後均 適用刑法規定,先此敘明。又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 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刑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行為」,自包含具有高低度階段關 係之自然概念上數行為在內,縱因我國與外國法制不同,就犯罪之處罰起 點(即著手或陰謀)、構成要件等容有歧異,例如美國聯邦刑法典( U.S.Criminal Code) 就毒品犯罪於第 21 章第 846 條訂有共同陰謀罪 (conspiracy、通謀罪)之處罰,即為我國所無,然共同陰謀販賣海洛因 如與本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存有高低度階段關係,猶仍屬同一行 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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