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49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


1.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侵害墳墓屍體罪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屍體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屍體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贓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贓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贓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比較罪之輕重,係以所犯法條之本刑為標準 ,查被告張明德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第二百十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比較上開各罪,故買贓物罪與偽造私文書罪雖最高刑均為有期 徒刑五年,但故買贓物罪有拘役、罰金之規定,較偽造私文書罪為輕,故 上開各罪以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最重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 本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五五號判例) ,乃原判決理由二竟記載張明德所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漏引第二項) 、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十二條之罪,所犯上述各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而 諭知張明德故買贓物罪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均有處罰之規定,兩者法律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應優先適用懲治盜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