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45條
婚姻之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1.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裁判案由:
防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 形在內。又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偶縱容 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 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 。再配偶對於已經縱容或宥恕之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 訴者,應依上開法條為不受理之判決。分別經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六一號、 第二三八三號解釋在案。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