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43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須對犯罪事實有意思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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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43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須對犯罪事實有意思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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