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36條
血親為性交罪為告訴乃論
1.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強制性交手段,係列舉「強暴、脅迫、恐 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排除「強暴」、「脅迫」、「恐 嚇」、「催眠」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外,始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之適用。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係以「恐嚇」不得聲張之「其他」違反 A女意願之方法,而為強制猥褻或進而為強制性交犯行等情。既認定以「 恐嚇」手段為之,又認同時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之,亦有未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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