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98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
1.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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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98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
1.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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