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95條
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 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而刑事偵查技 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 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 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 為。前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 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 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認其具有證據能力;而後者純屬偵查犯 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 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 據能力。
 
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