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194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194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1.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