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90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


1.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飲水罪,係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 實行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之行為,即已成罪,至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是否已被污染而不堪飲用,尚非 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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