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9-1條 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9-1條 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1.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2.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