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1.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