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7-2條
放溢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1.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