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7-1條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1.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