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7-1條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187-1條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1.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70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