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6-1條
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


1.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
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5.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