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5-2條 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