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0條
決水侵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1.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決水罪所稱之「決水」,係指解放水之自然力,使之氾濫於地面空 間之謂。本件被告等係填土阻斷排水溝,須待下雨,始造成雨水四溢,尚 非開放水之自然力使之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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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決水罪,固指使水超越人之支配,泛濫棋溢之行 為,其方法並不以積極的使水潰流為必要。消極的阻止水流,使其泛濫者 亦包括在內。然其主觀上必須有決水之意思,亦即有「決水」「浸害」之 認識,始有本條項適用之可言。本件被告之所以建造水池,無論依上訴人 所言,抑依被告所稱,既均在承接水溝之流水以為一定之使用,初非以之 解放水力,使之泛濫浸害特定物為目的;且上訴人農作物之遭受浸害,復 係颱風過境,山洪暴發之後所發生,縱水池有阻擋部分之山洪,被告亦非 藉此以使水流泛濫,其主觀上顯無決水之意思,不得遽繩以決水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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