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79條
決水侵害住宅或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


1.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5.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Joomla! 除錯主控台

連線階段 (Session)

側寫資訊

記憶體使用量

資料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