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67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1.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
妨害投票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167 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 ,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 164 條(藏匿、使 之隱避或頂替)或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 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 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 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係為意圖 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 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 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 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 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 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 167 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 法第 146 條第 2 項,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 ,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 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 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 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裁判案由:
妨害投票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167 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 ,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 164 條(藏匿、使 之隱避或頂替)或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 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 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 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係為意圖 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 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 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 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 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 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 167 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 法第 146 條第 2 項,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 ,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 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 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 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裁判案由:
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湮滅證據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藏匿人犯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倘其行為 別有法定免除其刑之事由時,即不發生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而 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問題。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係犯懲治盜 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藏匿盜匪罪,並依同條例第八條適用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惟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已經規定,配偶圖利犯人而 犯藏匿犯人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乃原審僅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未 審酌免除其刑之規定,即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遞減其刑,亦有違誤。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脫逃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藏匿人犯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藏匿人犯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