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59條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1.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散見於刑法及其特別法內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經由自首、自白 、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或其他依規定等得獲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係為獎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 、審中能坦承犯罪,以求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或使其等勇於 出面檢舉,以利犯罪之易於或擴大偵查所設。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對於是否邀寬典而坦認犯罪或供出犯罪來源,或因考慮爭取無罪判 決、避免其他案情曝光、保護其他正犯或共犯等因素,在訴訟策略 上本享有自主決定權,任何人均應予以尊重;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因畏懼、服從權威或受暗示、誘導而作不實陳述之可能。故 無論警察、檢察官或法院等司法機關均無「教示」或「指導」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行使上開自主決定權之義務,僅能予以適度闡明及提 醒,不宜過度介入。是縱法院未告知或曉諭被告有獲邀輕典等相關 規定,亦不能謂其違反訴訟照料義務。 (二)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2 項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 ,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 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 而言。所謂「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包括主 刑及從刑。修正後刑法沒收已非從刑,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 外之法律效果,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又宣告多數沒收 之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故已刪除現行法第 51 條第 9 款規定宣 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條文。是修正後刑法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又 現行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合併修 正前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及第 3 項對犯罪行為人 犯罪所得之沒收規定,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 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 。倘於僅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而下級審就被告犯罪所 得有所短計或漏算,經上級審更正計算後若不得諭知較原審為重之 所得數額沒收,即無法達到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 目的。故修正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2 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從而,范○彥指摘 原判決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 1 至 5、7 至 10、12、17、19、20 部分,量處較第一審為重之沒收刑,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云云 ,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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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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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傷害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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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誹謗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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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所謂「他人」,乃指特定之 人,固非必須具體指出被誣告者之姓名;但須在客觀上可得確定其 為某特定之人,始足當之。如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者,且依其所誣告之事實,亦無法認定其所指犯罪之人,則應成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之官銜者,定有處罰明 文。若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定有較重 之處罰。該條所指: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之僭行職權罪,係指 無此職權而僭越行使者而言,故行為人除冒充公務員之外,尚須有 僭行越使職權之行為,始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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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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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恐嚇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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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必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 之,而達於公然之程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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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脫逃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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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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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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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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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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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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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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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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