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28條
越權受理罪
1.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係基於其受聘為第三六八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之職位,本於職務 始對選舉票有掌管之權,捨此之外,上訴人私人尚難認另對選舉票有何管 領權。既對其個人權益無所侵害,自不發生法益重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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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瀆職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上開房屋係興建於民國三十九年以後之無照建築,屬於舊違章建築,證人 陳○馨、林○波之證言均不能據以證明其興建係在三十八年間,被告等依 內政部發布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予以拆除,乃行政權之行使,並非受 理訴訟,縱在行政手續上未盡符合規定,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越 權受理訴訟罪,亦無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壞建築物罪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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