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27條
違法行刑罪


1.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瀆職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瀆職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集會遊行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與維持社會秩 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制定本旨,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 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兩者之規範目的及立法本旨,並不相同,其間核 無法規競合得排斥其他,優先適用法令之問題。且縱屬集會遊行法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學術活動,亦僅係得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已,並非此 項活動可不受任何法令之拘束,得恣意為之,此觀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該管主管機關仍得為必要之處置,可見一斑。因之,即使室外集會之學 術活動,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所定之情形者,該管機 關自亦得據該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