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16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1.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裁判案由: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其內部間有無約定如何分配賄款,與受賄罪之成 立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