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10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1.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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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葯物葯商管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在法警室於上訴人褲襠查獲之速賜康八支,原判決認定僅足證明其係供自 己施打而持有,在當時尚不成罪,乃按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固無不合,惟查以上法條 並無銷燬違禁物之規定,原判決竟於宣告沒收此項速賜康八支之外,併予 宣告銷燬之,顯失所據,即難謂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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