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09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1.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罪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 ,乃戶政機關所蒐集儲存建置之準文書,提供其他諸如警政機關法定職掌 範圍內利用,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無疑。被告寄送劉○○及告訴 人之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他人之目的,無非 係因與劉○○個人之糾紛所致,此舉雖因此洩漏告訴人之年籍資料,侵害 告訴人之個人法益,仍難謂與國家政務或事務有利害關係,充其量僅有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等保密規定之行政責任,自難以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相繩。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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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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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告廢止) 第 一條所謂之「軍機」 (即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其意義、種類及範圍不盡相同,前者為廣義之秘密,後者為狹義之秘密 ,凡屬軍機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亦為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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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因被告等外患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徵均採共犯連帶說(見本院六十二年十月九日、 六十二年度第二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原判決認定共犯劉○龍為新江 艦譯電中士,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將職務上知悉、持有之軍機 、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等物,交付於被告劉○國轉交他人,以謀取 每月之工作費,屬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劉○國、陳○葉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貪瀆所得財物即扣 案HP牌筆記型電腦一台連帶沒收,未扣案HP牌筆記型電腦一台連帶追 繳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人民幣貳拾參萬元、港幣捌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等情。然其判決主文僅載稱「連帶沒收」 或「連帶追繳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云云,未載明應與共犯何人連帶追繳沒收、追徵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理由內亦未有說明,致滋將來執行之窒礙,自嫌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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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瀆職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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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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