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06條
單純助敵罪


1.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