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103條 通謀開戰端罪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103條 通謀開戰端罪 1.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