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83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1.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2.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3.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若有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其追訴權時效 期間之計算,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抑或以法院變更法條後判決所適用之法 條為準。此應視法院變更法條後其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究係較原起訴法條為 輕或重之罪名及該罪名所適用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長短不同,而異其計算之 依據。如判決時因變更後之輕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消滅,即應依變更法 條後之輕罪所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諭知免訴之判決;若係變更為 較重之罪名,且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亦較長時,如原起訴之法條於判決 時其追訴權既已罹於時效消滅,自無再予變更法條之餘地,應逕依起訴法 條所適用之輕罪較短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據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不 得變更法條再為重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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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 款定有明文。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 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有關追訴權 時效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將原規定之追訴權因一定期 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為因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依修正 後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追訴權時效不停止 進行。故如時效期間過短,有礙犯罪追訴,易造成寬縱犯罪之結果。為調 整行為人之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之平衡,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有關追 訴權之時效期間,乃併予修正,並依最重法定刑輕重酌予提高(各該修正 理由參照)。是依上述修正意旨觀之,關於追訴權消滅之要件、時效之停 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自應一體適用,不得任意割裂,否則無法達成調 整行為人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衡平之修法目的。申言之,若適用舊法,追 訴權因所犯之罪最重本刑之不同,而分別於「一、三、五、十、二十」年 內「不行使」而消滅;倘適用新法,則分別於「五、十、二十、三十」年 內「未起訴」,追訴權始為消滅。另依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於九 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 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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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定有明文。而起 訴事實,有顯在性事實及潛在性事實二種,稱此起訴之一部犯罪事實,為 顯在性事實,稱此起訴效力所及之其他部分,為潛在性事實,而法院可否 就潛在性事實加以審判,應視其與顯在性事實間之關係而定,蓋顯在性事 實,雖具有擴張性,但前提仍在於顯在性事實與潛在性事實間具有不可分 之關係時,顯在性事實之起訴效力,始得擴張及於潛在性事實。至於顯在 性事實,並無代替性,蓋顯在性事實與潛在性事實,依刑法抽象規定,雖 認為其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惟二者間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仍應視法院 審理結果為斷。若顯在性事實與潛在性事實,並無不可分之關係,則其起 訴之效力,無從擴張於潛在性事實,使之顯在化。潛在性事實,既無從因 與顯在性事實之關係,亦具有顯在作用,即非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在法院 審判之範圍,亦無從取潛在性事實,代替顯在性事實,成為起訴事實。檢 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之「被告在各該協議分割登記書中,有盜蓋其他繼承人 等之印章」部分,並未明列於起訴書中,自無從認為係顯在性事實,而應 僅認係為潛在性事實。該等潛在性事實因本院就起訴部分之顯在性事實判 決無罪,是起訴之效力,並無從擴張至潛在性事實,是自非本院所應審酌 之範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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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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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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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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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侵占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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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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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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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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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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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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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侵占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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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毀損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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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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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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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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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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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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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被告背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 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 。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 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的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 內,若已實施偵查、起訴及審判,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 時效進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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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強盜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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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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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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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証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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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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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迨於行使偵查 、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該追訴權 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為刑法第八十一條所明定,故案經 提起公訴後,被告在逃經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權時,其追訴權之時 效,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 間四分之一,但經緝獲後,已在審判進行中,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 即不生時效進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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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查原判決以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 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各該罪最重本刑為十年未滿之有期徒 刑,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十年。上訴人自 訴所指被告之犯罪時間為六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七 十年二月二十日,則依上揭所敘,其追訴權時效於八十年二月二十日,均 已屆滿十年,於此期間之前,上訴人並未合法追訴,迨至八十二年一月十 六日始提起本件之自訴,其追訴權已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又上訴人雖於 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法院追加被告為自訴被告,惟因程序違背規定而 經諭知不受理在案,此有上訴人所提之原審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 三號刑事判決附一審卷可考,自非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示停止追訴權 時效進行之情事,且上訴人於追加自訴時亦已逾十年,是本件追訴權時效 即已消滅,第一審諭知免訴之判決,殊無不合,因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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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 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 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 之行使,應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在內,苟已開始實際偵查,且事實 上已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觀乎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益無疑義。申言之,公 訴案件一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即應認為追訴權之行使,同時停止時效之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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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於行為人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 公務員時,即為成立,性質上屬即成犯之一種;縱行為人嗣後不服該管公 務員之處置,依法定程序,向該管上級機關申訴請求救濟,苟未另虛構其 他事實為申告,僅就同一虛偽申告為補充陳述者,仍不影響其誣告罪之既 遂犯行;此項請求該上級機關救濟之行為,與在同一機會接觸而為同一性 質,且有密接不斷絕關係之接續犯,或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法益之 繼續犯行為均屬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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