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43條
易以訓誡
1.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減刑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刑 罰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 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 裁判,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關於該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不生新舊法律之比較 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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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脫逃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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