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 刑法 第40-2條 宣告多數没收者一併執行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判解 刑法 第40-2條 宣告多數没收者一併執行 1.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2.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3.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4.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