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38-3條
没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1.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2.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3.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 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 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 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在此原則下,於數行為人共 同犯罪時,因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274 條復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 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是倘被 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 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 「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 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 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 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 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 」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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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財產之執行,「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 人保護」,均優先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原則。刑法第 38 條之 3 第 2 項所謂「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 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沒收標的或為追 徵目的而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或被害人因 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而生任何障礙。 方符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優先之立法目的,以及憲法第 15 條所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本旨。 (二)抵押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 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 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 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 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 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 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 ,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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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財產之執行,「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 人保護」,均優先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原則。刑法第 38 條之 3 第 2 項所謂「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 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沒收標的或為追 徵目的而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或被害人因 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而生任何障礙。 方符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優先之立法目的,以及憲法第 15 條所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本旨。 (二)抵押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 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 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 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 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 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 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 ,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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